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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函詢第二類電信事業得否於都市計畫風景區、農業區、保護區、甲種及乙種工業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疑義乙案

內政部91.10.22營署都字第○九一二九一五九九八號函

一、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風景區、農業區及保護區得核准公用事業使用,係考量公用事業之管線、塔台、機器設備、作業機房等設施確有於上開分區設置或通過之必要而為規定;至其必要性上開條文並已授權由縣(市)政府審認。準此,本案第二種電信事業可否於上開分區申請設置並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應請貴府確實依上開施行細則之規定意旨核處。

二、復查上開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第三款第七目及第三項前段規定,乙種工業區內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得允許設置電信機房;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一般服務業等使用項目之申請設置,縣(市)政府得於辦理審查時,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其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並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準此,乙種工業區已明文得允許設置之電信事業設施,僅限於電信機房;至電信機房以外之電信事業設施是否屬一般服務業而允許於乙種工業區設置乙節,請貴府本於權責依上開規定核處。另查依上開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甲種工業區申設電信事業設施,其管制規定同上開乙種工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