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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於原基地範圍內辦理重建,因地籍分割及地籍重測,致使原地界範圍(私設道路部分)與連接建築線道路間夾有它筆土地,得否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辦理重建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05.30.台內營字第0910084219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1年4月29日府工建字第09110239100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面積應依土地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為準。對於已建築完成之基地面積,因重測結果致使基地面積減少,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為本部70年10月16日70台內營字第43370號函釋之意旨。本案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重建與維護之建築基地,因重測結果致使該建築之私設道路面積減少,若該私設道路未位於重建區段,且該重建區段之權利變換未涉及該私設道路者,依首揭函釋意旨,得不予追究。即該建築基地之重建區段申請重建時,尚無須檢討該私設道路因重測結果減少部分土地面積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