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政府函為新營市公所開闢6NO2計畫道路未依規定時程公告,該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是否可行請釋復案
內政部88.10.16台內營字第八八○九一一九號函
一、查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規定擬具徵收計畫書送經民意機關決議後,報請上級政府備案。並依同條例第六條規定時程及內容於開工前三十日內公告三十日,公告後三個月內書面通知各受益人。
二、本案新營市6NO2道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如已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該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案即已確立,仍應依規定徵收之。
三、本案工程受益費徵收作業時程未依規定辦理乙節,並請貴府督促所屬注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