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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排明溝與道路偏斜穿越,可否依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不予計徵疑義案

內政部95.5.4台內營字第0950801921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所規定遇有與道路平行或偏斜之大排水明溝特殊地形,其受益面至該大排水溝邊線為止,超越部分之受益面不予計徵,旨在避免受益面內因特殊地形之阻隔而無直接受益之土地及其改良物仍需負擔工程受益費之不合理現象,而就與道路平行或偏斜之大排水明溝特殊地形劃定受益面。惟本案大排水明溝係斜交貫穿道路,地理上既有貫穿情形,則上開規定意旨之因特殊地形阻隔而無直接受益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應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