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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建築加油站時,辦理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與建築執照審查程序之配合事宜,請查照依說明二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8.20.營署建字第26646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年8月12日(88)環署水字第0054436號書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8年6月10日北市工建字第8831325300號函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88年6月8日88高市工務建字第14254號函辦理,兼復台中市政府工務局88年4月6日88中工建字第46143號函。

二、案經邀請行政院研考會、環保署、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環保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環保局(未派員)、台中市政府工務局、環保局、新竹縣政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聯會等有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申請建築加油站,建管單位應於核發建造執照時,於執照上加註要求申請人於建照工程開工或申報放樣勘驗前檢送「加油站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計畫書」經環保單位審查合格文件向建管單位報備,完成開工備查或放樣勘驗程序。以避免建造執照審查過程會辦環保單位公文往返費時影響建造執照核發時間,並利民眾同時申請辦理建造執照及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計畫書之審核,縮短加油站申請審查流程。加油站工程完工核發使用執照時,申請人應向環保單位申請第二階段「加油站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完工查核,以配合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申請審核作業。並請環保署配合修正「加油站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審查流程表。

(二)行政院87年度政府再造服務團「建管業務組」建議事項:「檢討與建造執照申請相關事項之管制法令及申辦流程,以減少不必要或不合時宜之管制,確實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應將「加油站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查備作業」流程列入併案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