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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依商港法劃設之港埠用地

內政部99.11.24內授營都字第0990232649號函
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依商港法劃設之港埠用地,交通部以99年11月17日交航字第0990060643號函說明「發展觀光條例」所列觀光業別及設施應屬其指定目的之使用項目,請查照辦理。


附件:有關本部花蓮港務局函請貴部協助釋明港埠用地指定目的使用項目,是否包含「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所定義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與觀光遊樂設施乙案
交通部99.11.17交航字第0990060643號函
查本部98年2月16日交航字第0980001373號函之說明二、(一)業已釋明「依據『商港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商港設施』係指在商港區域內,為便利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服務旅客之水面、陸上、海底及其他一切有關設施。前揭項目及為提升對客、貨物及船舶之港埠服務品質,所需設置之管理、服務設施,及進駐之有關行業,以及觀光遊憩等相關功能使用,均屬『港埠用地』指定目的之使用項目。」在案。爰「發展觀光條例」所列觀光業別及設施應屬「商港法」港埠用地指定目的之使用項目,俾符上開函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