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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設置精神復健機構之審查規定,請查照依說明辦理。

內政部函 85.06.24.台內營字第8572874號

說明:案經本部於本(85)年六月十七日邀請行政衛生署、經濟部工業局、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台北縣政府及本部有關單位等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精神復健機構(包括社區復健中心及康復之家)設置於都市計畫地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各該細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設置於非都市土地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

二、社區復健中心建築物之審查.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比照殘障福利機構(養老院)之規定辦理;至康復之家係提供短期住宿服務,其建築物審查比照寄宿舍之規定辦理。

三、為有效輔導精神復健機構之設置,建請衛生署就其設置區位、規模、空間需求等檢討修正精神復健機構設置管理及獎勵辦法有關設置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