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建築執照時發生土地糾紛如何處理。
內政部函 57.10.15.台內地字第289925號
說明:
一、人民申請建築執照或修建證時在主管機開未核發前如土地權利關係人就建築基地有關私權發生爭執應檢具訴訟法院之書面證明及訴訟副本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件後暫緩核發對造之建築執照或修建證。
二、主管建築機關巳核發建築執照或修建證後土地權利關係人方始提出異議時,應飭其向法院提起訴訟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依法處理。在法院未經判決確定前異議人如欲對造停工,得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保全程度請求假處分以定暫時狀態經法院裁定准許後主管建築機關始得禁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