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業經核准預定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區,其需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若為「市鎮計畫」時,可否於變更規劃作業時以主要計畫並含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細部計畫內容辦理變更案
內政部82.6.9台內營字第八二○三二○○號函
按市鎮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應先擬定主要計畫,俟完成程序,再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次序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惟為因應中央或貴府列管之重大建設時效管制之需要,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配合者,主要計畫可與細部計畫併同辦理規劃,但計畫書圖仍應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內容分別製作,並分循法定程序辦理。俟主要計畫報奉核定或備案後,再行核定發布細部計畫,並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