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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2點適用範圍之基地面積是否包含建築基地範圍外之水保設施所用土地面積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7.3國署建管字第1140052090號函

一、復貴公司114年6月2日(114)聯億字第1140000602號函。

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一)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發建築,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 者。(二)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三)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整地行為有安 全顧慮者。」上開所稱「建築基地面積」之計算標準,「係以建築執照所載『基地面積』辦理,與實際整地面積無涉……」本部108年11月2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20551號函(如附件)業釋示在案,自不包括基地範圍以外之水土保持設施或其他部分。

三、另,非屬上開第2點前2款之山坡地建築基地,如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整地行為有安全顧慮者,依上開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仍得納為應適用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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