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高雄縣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內出租別館區建築物申請出租別館建築物,應否列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乙案,經核目前省市公寓出租業之營業方式,多屬旅館型式,其屬家庭式別墅者,使用人亦多為短期居住,進出頻繁,類似旅館,仍應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用維公益,請查照。
內政部函 70.03.10.台內營字第006901號
說明:依據 貴廳70.01.22.70建四字第249674號函副本辦理。
內政部函 70.03.10.台內營字第006901號
說明:依據 貴廳70.01.22.70建四字第249674號函副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