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壹棟建築物其中一戶門牌之使用單元內,違規使用人(或所有權人)超過一人時,違規使用之罰鍰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5.11.21.台內營字第454375號

說明:

一、復貴府75.08.20.(75)府工建字第106330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90條規定:「違反第73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其處罰鍰之行政目的,係為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建築物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數人,如不依法領得變更使用執照而共同違規使用時,自得對共同違規人處以一個罰鍰,至於共同違規人如何分擔罰鍰金額,係屬其內部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