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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建築法上所稱之建築物起造人,是否即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7.19.台內營字第613920號

說明:

一、復貴廳77.07.04.建四字第27144號函。

二、按建築法所稱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該建築物所有權之取得,應依民法規定,其所有權登記應依土地登記規則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