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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土地申請興建自用農舍疑義

內政部75.2.6台台營字第三六八六五三號函
依本部74.9.3台內營字第三二八三○○號函規定准予興建之自用農舍,其申請之建築面積與原有農舍建築面積應合併計算,並不得超過耕地面積之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