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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供公眾通行之巷道,其拓寬部分可否一併視為既成巷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3.02.台內營字第578920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7.02.13.建四字第6350號函。

二、按現有巷道之認定及指定建築線之有關規定,應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建築法第48條後項業已明定,本案仍請貴廳依前開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