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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中,起造人應將該公寓大廈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社區管理委員會,其相關圖說是否應具備該項設備之事業主管機關竣工審核戳章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9.23.營署建管字第0980063366號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9月2日府都住字第0980227513號函。

二、按「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膳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清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7條第1項所明定,其規定之相關圖說是否應具備該項設備之事業主管機關竣工審核戳章,查該條例並無明文;惟起造人移交之上開圖說,除應符合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內容,並宜載明本圖說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同,如有不符,起造人願負法律責任。至於如何舉證該圖說之真實性,係屬起造人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