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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縣冬山鄉大眾爺廟為合法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是否仍須依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補行程序,以取得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合法使用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7.07.29.台內營字第0970036614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民政司 辦理,並復奉交下貴府97年5月20日府民禮字第0970064694號函。

二、按骨灰(骸)存放設施於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前所設者,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殯葬管理條例之罰則不適用之,惟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者,依有關法令處理,前經本部94年1月13日台內民字第0940002156號函釋在案。依上開函釋之意旨,若該設施係於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所設立使用,且未涉擴充、增建或改建情事者,無須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補行申請手續。是本案貴縣冬山鄉大眾爺廟有關骨灰(骸)存放設施,如符合前開函示規定,得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