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級地方政府報請上級政府審議之都市計畫案,應將有關計畫書件資料,依案彙整成份,以利提會審議

討論案:七十五年五月第二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內政部75.7.24台內營字第四二三六三五號函)

案由:各級地方政府報請上級政府審議之都市計畫案,應將有關計畫書件資料,依案彙整成份,以利提會審議。

說明:查邇來報請本部審議之都市計畫案,常有將計畫書件資料,如審核摘要表、會議紀錄、綜理表,人民陳情意見表或其他必要之附件,分散報部,不僅易生遺漏,且徒增本部整理作業之時間。

決議:如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