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承購(租)國宅者其自有住宅認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80.9.10台內營字第八○七八一五一號函
按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七條規定,係以國民住宅出售出租機關列冊送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查核者為準。至共同持有住宅其面積不符居住標準或擁有十二坪以下(或共同持有)非住宅之其他建築物,且無居住之事實者,依據本部營建署七十九年二月十日營署宅字第四八四號及七十九年九月十九日營署宅字第一七八○號函,得列入承購(租)國宅之資格。
內政部80.9.10台內營字第八○七八一五一號函
按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七條規定,係以國民住宅出售出租機關列冊送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查核者為準。至共同持有住宅其面積不符居住標準或擁有十二坪以下(或共同持有)非住宅之其他建築物,且無居住之事實者,依據本部營建署七十九年二月十日營署宅字第四八四號及七十九年九月十九日營署宅字第一七八○號函,得列入承購(租)國宅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