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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得否設置樹立廣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4.04.營署建管字第016479號

說明:

一、依據貴府90年3月12日(90)府旅都字第025886號函辦理。

二、按內政部89年12月29日台(89)內營字第8985468號令發布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得申請建築農舍,及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相關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稚園、加油(氣)站等使用項目。準此,本案如係申請核准之建築農舍及經縣(市)政府明文禁止或於都市計畫書中限制並符合廣告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可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設置樹立廣告,殆無疑義。惟如單獨申請設置樹立廣告者,應不予允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