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起造人因涉訟致建造執照逾期,可否辦理申請變更名義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3.01.28.台內營字第207385號

說明:

一、復貴府73.01.07.73高市府工建字33267號函。

二、按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第54條第2項之規定作廢後,其建築法律關係即告終止,已無從為起造人名義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