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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8條及第16條因門牌整編變更營業許可是否須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0.12.24內授營環字第1100819136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10年11月11日新北水設字第1102180195號函辦理。

二、依規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下列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但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不適用之」其中辦理事項包含「審查」及「證明或許可證之核發」,爰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下水道承裝商申請籌設許可、申請或變更營業許可,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申請核發、補(換)發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或承裝技工工作證者,應繳交證冊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屬規費法授權業務主管機關徵收之規費,先予述明。

三、旨案所詢因門牌整編而變更地址(實際未遷移),申請變更營業許可是否須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情事,於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尚無規定,建議參酌規費法第7條第1項免繳規費之要件,本諸權責自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