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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法院拍賣之國民住宅其地下室產權移轉疑義乙案

內政部84.5.6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五六○號函

一、為便於管理,國民住宅所有權人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產權全部一併移轉,本部營建署79.2.14七十九營署宅字第五一七九號函已有明釋。

二、至法院拍賣國宅,地下室持分未併同提出拍賣,致原承購人所屬房屋、基地與地下室持分分屬二人以上所有,其地下室持分移轉,國民住宅條例及相關子法中均未予以規範,當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