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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購住宅之建築改良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記原因欄為「交換」,可否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

內政部83.12.1台內營字第八三八七二三九號函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係政府為協助較低收入且無自有住宅家庭購置住宅,核貸戶所購住宅之建築改良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記原因欄登記為「交換」,係以屋易屋,非無住宅者購屋之「買賣」行為,不適用「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