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都市計畫範圍內現有水池、漁溫及水圳等地形地貌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填平者,是否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乙案
內政部92.9.30內授營都字第0920089351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係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各級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之處罰規定,尚非處罰構成要件之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如擬依該條規定處罰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其所違反之法令規定,以資適法。本案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現有水池、漁溫及水池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填平之情形,應請貴府先行查明其坐落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別,並查明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是否有明文限制規定,並本於職權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