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適用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 91.07.04.台內營字第0910084029號
第17條(刪除)。第18條(刪除)。第19條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制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內政部函 91.07.04.台內營字第0910084029號
第17條(刪除)。第18條(刪除)。第19條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制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