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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函為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與貴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所涉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持有年限認定事宜乙案

內政部97.6.27台內營字第0970100980號函
查旨揭辦法第4條第5款、第7條及第9條第1款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執行機關公告受理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審查期間屆滿前,提出交換資格審查申請,執行機關受理後,如經審查該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旨揭辦法第4條第5款規定之持有年限者應予駁回。是以,旨揭辦法第4條第5款規定持有年限計算之截止日期,宜以執行機關公告受理交換資格審查期間屆滿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