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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署主管之建築師法第28條訂有強制入會之條文,是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規定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6.23.營署建管字第0990040614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99年6月14日內授中社字第099070358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師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又查建築師法第36條規定,建築師公會章程應載明會員遵守之公約、建築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第37條規定,建築師公會應訂定建築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等事項。是建築師加入公會有助其執業行為、倫理之指導,並可提高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其雖限制建築師個人結社之自由,但因此保障大多數民眾之安全;此外,建築師亦可透過公會維護建築師合法權益。是以,經研析前揭建築師法第28條應未違反兩公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