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其「法定基層建築面積」定義為何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6.20.營署綜字第036450號
說明:
一、復貴府90年6月6日90屏府工建字第87456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7條規定:「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是以「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係指依前揭法規建蔽率規定,計算基層建築面積,但不得大於最大基層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