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優先承購單身國宅者死亡,其族親可否申請繼承優先配宅
內政部71.4.22台內營字第七八七八九號函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所明定。國民住宅之承購承租人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三條規定以收入較低家庭及軍、公、教人員家庭為特定對象,國民住宅出售出租辦法第四條復定明其須具備一定之要件。是國民住宅之優先承購承租權,純屬以身份為條件之財產權,其主張繼承,要為法所不許。
內政部71.4.22台內營字第七八七八九號函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所明定。國民住宅之承購承租人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三條規定以收入較低家庭及軍、公、教人員家庭為特定對象,國民住宅出售出租辦法第四條復定明其須具備一定之要件。是國民住宅之優先承購承租權,純屬以身份為條件之財產權,其主張繼承,要為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