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建築基地其面前道路寬度、永久性空地面積計算、建築物可建高度檢討及建築執照平台面積之認定等案疑義」會議紀錄,請查照。
內政部函 82.11.02.台內營字第8289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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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路與建築物不可分離,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街廓係由道路形成,在提高都市機能。
二、有絕對空地之功能,達成建築物自然通風、採光、日照等建築環境之目的。
三、道路在提供電力、瓦斯、自來水、排水道、電信等公共設施之用地。
四、具有各種災害時之避難、消防活動及防止火災蔓延之功能。
下列各案經上開都市道路機能決議如次:
案由一:建築基地位於兩計畫道路交會處,其面前道路寬度如何認定?
決議:建築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交會處,其面前道路寬度之認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十四條圖14-(1)、第十九條圖19已有明文,應無疑義,至其基地周圍如有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則其建築物高度限制得依同編第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
案由二:人行廣場經認定為永久性空地,且為道路所分隔,其面積應如何檢討?
決議:人行廣場視為永久性空地時,其面積應就都市計畫規劃涵括範圍核算,至該廣場為河川、道路等橫向穿越時,穿越部分仍得予以計入永久性空地認定之,但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圖23-(1)之規定。
案由三: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基地與道路中夾一「廣場兼停車場」,可建高度應如何檢討。
決議:建築基地臨接廣場兼停車場並與道路連接時,如該廣場兼停車場係為一完整街廓,且已開闢完成者,該廣場兼停車場視為面前道路,或與所臨街道路合併計入面前道路寬度,核算建築物高度。
案由四: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面對永久性空地長度認定疑義。
決議:本案基地面對永久性空地長度(l)之核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圖1-36已有說明,至角地與永久性空地面對長度之認定並得依附圖核算之。
案由五:建築物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與申請核准之建築圖面上是否得註明「平台」一詞及平台面積?
決議: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用語中,除第三十三條「樓梯平台」及第九十九條「屋頂平台」外,尚無所稱平台一詞,於建築物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申請核准之建築圖面上註明平台面積,當依法無據。
二、至有關建物產權登記,屬地政單位權責,宜就現行整體建物產權登記所面臨問題,另組專案小組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