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院函請本署查明防空避難設備兼作停車空間相關規定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3.23.營署建管字第1040016713號
說明:
一、復貴院104年3月10日北院木民安103年度訴字第5087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1款規定:「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倘符合前揭規定同時請領建照之停車空間依規定集中設置者,該停車空間係指「法定停車空間」而言。
三、另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規定,停車空間之設置型式含平面式及機械式停車位,惟對於防空避難設備兼作停車空間時,並無限制設置型式;至所詢停車空間設置之型式,是否設置於防空避難設備,以及其設置數量比例,涉核發建築執照之個案事實認定,建請逕洽原建築執照核發機關臺北縣政府(現為新北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