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貴府函詢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申請人OOO對收入認定之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98.7.8營署宅字第0980043672號函

一、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6點第1款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部營建署轉交財稅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複審;……」,爰有關家庭收入之認定方式,非以數年間之平均值計算,係以年度收入認定;因本次審查期間,可查詢最新資料為97年度之財稅資料,爰以97年度之財稅資料作為審查依據。

二、98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自98年2月16日至98年3月27日受理申請,各地方政府皆已進入複審程序或已完成審查作業,且有關家庭年收入之認定,均依前開說明辦理在案,考量審查作業之公平性,仍應以前開說明方式認定家庭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