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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三面臨接計劃道路應否留設防火間隔,及應否配合鄰地留設之防火巷(註一)接通至計劃道路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12.31.台內營字第367723號

說明:

一、復貴局74.12.11北市工建字第66727號函。

二、按防火間隔之留設旨在防阻火災之蔓延,前經本部72.01.09(72)台內營字第123824號函釋至明,其有別於一般巷道之功能,故無接通道路之必要,至其留設方式應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