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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函為本部本(83)年4月11日「研商建築基地達一、五○○平方公尺之國民住宅、公教住宅及依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之超市、國宅,其附設停車空間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附表說明(五)按表列規定加倍留設案」會議紀錄部分疑義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3.07.12.營署建字第10676號

說明:

一、復貴局83年6月20日北市工建字第52070號函。

二、關於前揭會議紀錄結論第三、四點所述市場、學校等用途建築物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應先就其是否為公有建築物認定之,至公有建築物之認定應依本部66年6月4日台內營字740196號函辦理。

三、影送上開本部66年6月4日台內營字第74019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