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為無支架固定僅以繩索繫掛或釘定於牆面之帆布廣告物,其管理單位及管理法令之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5.05.營署建管字第0940022165號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4月27日府建使字第0940051679號函。
二、按招牌廣告係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所明定。本案所稱無支架固定僅以繩索繫掛或釘定於牆面之帆布廣告物,非屬上開招牌廣告之範圍,即無上開辦法之適用。至其管理事宜,請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或訂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