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張世文建築師事務所陳為貴轄花蓮市中正路484、486號(各含一、二、三層)建築物,擬申請變更用途,有關停車空間檢討是否符合免檢討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8.04.15營署建管字第1081068167號函
主旨:有關張世文建築師事務所陳為貴轄花蓮市中正路484、486號(各含一、二、三層)建築物,擬申請變更用途,有關停車空間檢討是否符合免檢討疑義1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108年3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1080015639號移文單及貴府108年3月21日府建管字第1080053672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現行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查該附表三說明二之(七)規定:「停車空間。但停車空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檢討:1.原使用類組及申請變更之使用類組依現行都市計畫法令規定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分類,屬同一設置標準。......。」,上開設置標準檢討係以原使用類組與申請變更之使用類組是否屬「同一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為判斷,意即標準相同即免予檢討,來函所附會議紀錄,誤以「檢討後之車輛數」為論斷,與立法原意不符, 應注意改正。
三、同函副知各地方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闕,請確認執行方式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