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執行疑義
內政部76.6.26台內營字第五二○七八號
本部依第一次營建業務協調會都市計畫討論事項第十五案決議,核准有關機關申請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時,責由該管地方政府先行審慎研酌如確不影響該地區都市計畫整體發展亦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者始准辦理,旨在避免因個案變更而妨礙各該地區都市之健全發展,該管地方政府自應確實辦理,如認有影響之虞,當即復知本部再予衡酌,以資慎重。此與核准後進行都市計畫之變更程序有別,自不宜於變更程序中併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而失事前審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