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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基地部分被規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經分割完畢,在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基地內申請建築時,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原有合法房屋在該公共設施未開闢前可暫緩拆除,請查照。

內政部函 64.02.26.台內營字第624714號

說明:依據 貴廳64.01.31.建四字第6594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