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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山坡地興建農舍是否應依「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7.20.營署建管字第0980042052號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6月24日府建管字第0980302189號函。

二、查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之適用範圍,該執行要點第2點已有明文。本案一般管制區申請雜項執照之基地為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且涉及整地者,自應依前揭執行要點之規定辦理。但其申請興建農業住宅或農舍時,如係屬其應配合檢討之耕地面積,且仍維持作耕地使用者,得不計入前開執行要適用範圍之基地面積計算,本部90年3月23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82975號函已有明示,請據以認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