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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身心障礙者原名下不動產因辦理信託關係,所有權人已非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權人移轉給受託人,是否具申請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資格執行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6.1.23營署宅字第1060003964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1月16日嘉縣社身福字第1060008845號函。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三、參考本署101年12月18日營署宅字第1010081681號函略以:「關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案之核定戶,於補貼期間以信託財產方式將房屋登記於他人名下,核定戶為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乙節,查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爰核定戶若於補貼期間以信託財產方式將房屋登記於他人名下且為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得繼續接受利息補貼。」之意旨,旨案仍具申請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