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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越界,引起土地權糾紛,在糾紛未解決前可否禁發起造人使用執照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8.02.09.台內地字第827366號

說明:

一、復67.12.23.建四字第138236號函。

二、按主管建築機關發給建築物使用執照,應依建築法第70條、第71條、第72條之規定辦理,其有私法上權利爭執者,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