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審查重建計畫,涉領有使用執照之鄰房占用疑義1案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01.28國署更字第1151005637號函
一、復貴府114年12月3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44645117號函。
二、依本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並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故有關重建計畫範圍涉及鄰房占用,其占用土地之鄰房倘屬合法建築物,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取得所有權人之同意配合重建計畫拆除占用土地鄰房,或調整重建計畫範圍後申請重建,前經本署以108年12月24日營署更字第1081256587號及109年6月4日營署更字第1090036667號函釋在案,合先敘明。
三、貴府函詢申請危老重建1案,於申請重建計畫核准前應依本條例規定及前開函釋辦理,至涉及建築法令部分,則請貴府依相關法令本權責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