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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已領得使用執照,申請增編門牌增加戶數,是否仍按農民申請農舍以一戶一農舍為原則之規定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7.29.營署建管字第0930046961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7月12日府工使字第0930126676號函。

二、按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申請自用農舍以同一戶自用為限,為本部81年8月17日台(81)內營字第8104300號函所明釋。本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已領得使用執照者,仍應符合上開規定,不得增編門牌增加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