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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施工中發生損毀鄰房事件,經屢次勒令停工不從,且繼續施工至結構體完成,既經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且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其處理建築法第93條定有明文,自得依上開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8.09.29.台內營字第743484號

說明:復貴廳78.09.18.建四字第2791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