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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註)函詢建築師法就酬金標準部分是否為公平交易法之特別法,得不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2.02.20.台內營字第0920002824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92年1月16日公壹字第0920000564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建築工程品質良窳,涉及建築物公共安全,為防杜惡性削價競爭,確保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實有訂定建築師酬金基準必要,建築師法第37條爰予明定,建築師公會應訂立建築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等事項。前項業務章則,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在直轄市者,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核轉內政部核定;在省者,報請內政部核定。是建築師法第37條尚未修正前,建築師受取酬金仍應依「建築酬金標準表」辦理。

三、另查政府採購法中「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亦對於建築師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項目定有計費方式,如「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等,本部將參酌上開規定及貴會意見,於修正建築師法時邀集相關單位團體及貴會共同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