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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領有使用執照農舍之農業用地,申請解除套繪相關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2.07.營署建管字第1030006526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1月24日屏府城管字第10302500700號函。

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是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自得依上開規定辦理解除套繪,至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尚無規定須檢討「農業用地面積0.25公頃限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之10%」及「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農業用地面積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