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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內新建廠房供作倉庫使用疑義

內政部79.11.29營署都字第一六二四三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惟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等事項,同法第三十九條授權省(市)政府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該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是以本案工業區內之廠房得否出租供作與工業無關之倉庫使用,涉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之規定,應請各該轄屬之省(市)政府查復。至於如有違反分區使用管制規定,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