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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加成補償」執行疑義

內政部77.8.2台內地字第六二一○五四號函
按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其所稱「加成補償」,根據立法院審議該法案之詢答意旨,係指地價以外之補償,非屬地價範圍,不必徵收土地增值稅。又本(七十七)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業經於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前評議完竣,為執行上開第四十九條需要,應請貴府轉知各縣(市)政府補行召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保留地加成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