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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承辦台灣土地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大樓鋼架工程,擬委請日本○○鐵骨橋樑製作所辦理施工圖樣校核,製造及安裝之監督等業務,需付監督費美幣○○○元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6.09.台內營字第091289號

說明:

一、復 貴局71.05.27.中央外字第(伍)11503號致本部營建署函。

二、查建築物施工圖樣校核、製造及安裝之監督應屬建築師法第17條、第18條所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設計、監造應辦事項,自應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交由國內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為之。本案日本○○鐵骨橋樑製作所承攬施工圖樣校核、製造及安裝之監督等業務,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應予不准。

三、檢還來函附件全份。